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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7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温州市重庆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Wenzhou
英文缩写:WZ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浙江省温州地区的重庆籍人士举办的工商企业(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公德,搭建在温州地区经商创业重庆籍人士的沟通联系平台,充分发挥和挖掘在温重庆籍人士的优势和潜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好在温重庆籍人士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温州和重庆两地经济的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金丰园B幢903室
联系电话: 88688551  88688552  传真:886885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遵纪守法,敬业奉献,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塑造重庆籍公民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与温州和重庆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间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共同营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四)收集、整理、传递有关政策信息、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到温州、重庆及国内外优秀企业参观考察,加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各类培训和专题论坛、沙龙,努力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所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充分发挥商会在温州和重庆两地之间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温州和重庆两地经贸的多边合作,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重庆籍人士在温投资创业热心第二故乡温州的现代建设和实现“六城联创”的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重庆籍企业家回乡参政议政、投资创业,回哺重庆,努力促进温州与重庆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六)组织会员参与拥军、助残、助学、扶贫、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七)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重庆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和弘扬重庆人特别能拼搏精神和温州人特别能创业精神。
(八)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地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渝籍人士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壹年不交纳本年度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二)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对违背商会宗旨、违反本会章程及不利于团结或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精神的会员、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有权通过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批评、警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7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监事6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长出席理事会,监督本会及监督本会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费的收缴及支出进行监督,对捐赠资助财物使用及公示制度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的部门及成员的违章及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商会党支部的经费可按会费5%——10%给予列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由于变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自行解散或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立。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需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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